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09-13 点击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为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程进行。

(二)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制(修)订。

二、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培养目标

(二)培养规格

(三)修业年限(学制)

(四)教学时间分配表

(五)毕业总学分及总学时

(六)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社会实践、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践说明

(七)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进程表

(八)课程简介(课程编码、课程名称、预修课程、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考核方式、教材、主要参考书目)

三、教学计划的制(修)订

(一)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发至各系部。

(二)各系部根据文件的要求,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教学计划,按规定规格、时间交回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学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四、教学计划的执行

(一)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的教学计划,各系部在教务处统一协调下负责组织执行。

(二)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教务处按照已批准执行的教学计划每学期在规定时间向开课单位发出总教学任务通知书。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接到教学任务通知后,将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认真填写《教师授课任务书》后按规定时间反馈教务处。

(四)在确认各系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开始排课。

(五)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编写授课计划。授课计划应填写一式四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一份交教师所在教研室,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五、教学计划的修改

(一)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二)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教学计划。

(三)为了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允许进行某些修改。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报告,填写《教学计划修改审批表》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凡已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师资、实验场地、教学大纲、教材编写或计划征订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