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课、停课、变更教师审批制度

作者: 时间:2021-09-13 点击数: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生效。2009 年9 月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 年12 月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 年9 月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必须按课程表执行教学任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

二、教师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出差、学习、开会等活动。

三、一般医疗工作等活动不得作为临时调课理由。

四、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教师本人患病、家庭变故和停水、停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方可成为调课或变更教师的理由。

五、由于教师个人原因而必须调课或由他人代课时,由本人(本人不能时由教研室)提前1周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负责人提出调整计划,填写“调课、停课与变更教师审批单”报所在系(部)。临时性调课1次,由系(部)审批后报备教务处,并作出妥善安排;调课2-3次由系(部)报教务处审批,并作出妥善安排。调课4次及以上报教学副校长审批。代课教师原则上应为同职教师。变更教师时,1周内由系(部)审批,超过1周报教务处审批,超过2周报

教学副校长审批,超过1个月报校长审批。停课须经校长审批。

六、因停电、停水等原因而必须调课时,由系(部)会同教研室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时应向教务处报告。

七、遇有重大活动而必须调课、停课时,由教务处提出调课计划,报教学副校长和校长批准后,下达调课通知。

八、除上述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停课、调课和变更教师,违者按教学事故论处。